(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整改措施主要包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要求、新目标和新部署。同时持续督促地方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省级电视台,一报即省级党报,一网即省级人民政府网站)作为载体,加强督察整改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环境问题,将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确保督察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打好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攻坚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7省(市)督察整改方案均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梳理,共计确定531项整改任务,其中天津市49项、山西省60项、辽宁省58项、安徽省144项、福建省72项、湖南省76项、贵州省72项。下一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开展清单化调度,紧盯地方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及时督办,加强通报,对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调查问责结果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公开。目前整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同意深入推进产业升级和能源结构调整。
7省(市)督察整改方案均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梳理,共计确定531项整改任务,其中天津市49项、山西省60项、辽宁省58项、安徽省144项、福建省72项、湖南省76项、贵州省72项。打好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攻坚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将指导地方环保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好《设备优惠目录》。
经过财政、税务、环保、发改等部门共同努力,修订形成了此次发布实施的《设备优惠目录》。二是更加注重拓展激励政策的覆盖面。例如,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烟尘处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相应的激励政策较少。一方面,《设备优惠目录》纳入的设备更加突出技术先进性,对于已广泛应用、不具备技术先进性的设备不再纳入。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200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实施后对企业环保设备投资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因此,除了强化法律等硬约束之外,税收等经济政策的软激励也非常重要,可以释放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稳定的市场预期,让环保投入大、治理成效好的企业有获得感,提升其竞争力。
近年来,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都提出了环境改善的具体指标。例如,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专门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大类。另一方面,注重先进性与前瞻性,对各项设备都设置较高的指标要求,有利于激励环保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市场应用的步伐。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三是注重促进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自然年度核算的,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8年缴纳,所以,从2018年开始,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方面,据测算,《设备优惠目录》包含的24项设备,年产值近300亿元。正是由于税收政策具有独特的市场引导作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也对绿色税收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税务机关的经验,由于政策实施中,不排除一些企业因未及时申报等原因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收抵免额度将低于30亿元,但是仍将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但是,随着环保形势的不断发展,该目录难以完全满足实际需要。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等设备。问:预期《设备优惠目录》将取得哪些效益?答:在环境效益方面,随着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断凸显,预期将有更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优惠目录》中的各项设备,从而直接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同时也将带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保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设备优惠目录》注重向现有激励政策尚未支持的领域适当倾斜,着力补短板,以引导更多领域的企业加强环保投资。例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设备优惠目录》)是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专章部署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明确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重点任务。对此,环境保护部连续五年开展了专项基础研究工作,从污染治理相关领域研究提出了建议纳入优惠目录的设备,并一直积极推动财政部牵头修订该优惠目录。要在十三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上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引导和规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问:《设备优惠目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答:《设备优惠目录》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的治理任务,针对性增加了相关设备。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并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解决途径、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的具体情形、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做了明确规定。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问: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答: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
问: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问: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从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更为复杂。
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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